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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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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工程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行业协会,英文:China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CE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依法正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行业工作者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工程建设行业工作者,本着“精干务实”的原则,提高工程建设的行业整体水平,为发展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宣传普及工程建设知识;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学术活动;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培训; 编辑有关工程建设的书籍、资料;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维护工程建设行业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政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单位会员:

工程建设行业工作者、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工作经验者; 

对工程建设学术研究和普及活动有一定贡献者; 

热心支持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分支机构讨论通过,并报本协会备案; 

单位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研究有关工程建设的问题,提出建议; 

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 

单位会员缴纳会费; 

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所联系的分支机构递交申请书,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并报本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由理事会宣布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后者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工程建设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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