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施函[2012]23号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第101号),经审核,黄琦等3098人符合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杨殿祥等124人不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李荫凯等470人符合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条件,贾二军等13人不符合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条件;曹延会等45人符合 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刘恒不符合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条件。
一、如对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名单有异议,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下载填报《注册申诉表》,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后统一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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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我司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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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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